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2017〕48号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能需要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公告规定的精神,在有些案件中,实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未明确债务的性质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基于审、执离别原则,实行法院不能在实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系夫妻一同债务,只能作为被实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实行,申请实行人在实行阶段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实行人的,实行法院应不予支持。
假如申请实行人觉得相应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需要另行通过其他程序确定(譬如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然有违“审执离别”原则。申请实行人另行获得实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强制实行,法院可以并案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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