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需要注意的地方之五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与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备“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具备“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备“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具备“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备本条第1款第(2)至(5)项情形,又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